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小学附近一家烧烤店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约2两红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P****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离开,途经崖州区崖城大道水南村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8毫克/100毫升,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7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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