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7********,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0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三都县汽车站往三都县大塘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线****KM+ **M(小地名:三都县城北加油站)路段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对向王某精驾驶来的贵J*****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后又与停在路边的贵J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贵J*****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徐某华、韦某象受轻微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有一股浓烈的酒味,并立即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王某精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王某某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5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建保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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