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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地址:本市**镇**号(户籍地址: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2mg/100ml)驾驶一辆粤SB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樟木头镇柏地方向往樟木头镇永宁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樟罗凹背围路段时,与路边两侧停放的粤S632CL号小型轿车、粤S678FS小型普通客车和粤S678R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杨某某等3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两个月二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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