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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M*****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区兰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路与大渡河路路口处时,与骑自行车正在此处等红绿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2020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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