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JM****别克牌小型汽车,从丰镇市新区奥威小区门口面食大王往普罗旺斯小区送人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169.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执法记录仪查获经过及民警询、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制成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雪英
检察官助理:褚艳喆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94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电子卷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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