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京东路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梓瑄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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