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宿舍**栋**室(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晶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埤城大孙家村路口处时,与殷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宦琴仙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