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乌拉特中旗**镇**老年公寓**栋**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蒙LHK***号小型轿车在乌拉特中旗**镇**路**厂门前路段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LJ1***号(号牌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建伟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联系方式:15004780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