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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61********,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干部,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新区**二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速腾牌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交叉路口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32.5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及酒精测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等;

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94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捍东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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