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天津市**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水泥厂自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卓子山水泥厂办事处门前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蒙C*****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占辉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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