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镇**家属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W****小型轿车从乳源县乳城镇华景路往候公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乳城镇迎宾路岭头新村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粤Y2****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和同车多人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64.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侯交警部门处理,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云
检察官助理 钟春华
书 记 员 冯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乳源县**家属区**栋**房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