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虹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到古城区金虹路老古城管理局路口前路段时,因王某某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云L*****号小型轿车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栏相撞后,金属隔离栏又与和某某驾驶的云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在调查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云L*****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到达醉酒阈值。随后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1.45mg/100ml血。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王某某已对和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获得和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4106****、151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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