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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CW****号小型轿车沿策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1785+3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74****);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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