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01时00分当车行至策磨线K408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1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亚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联系电话182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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