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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中共党员,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乡**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威信县扎西镇华晟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做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97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威信县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浓度1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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