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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某某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房**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57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南省安宁市**路**路交叉口温泉宾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洪春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00****。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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