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811****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前往**小学,15时20分当车行至曲靖市富源县鱼古线2公里500米处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6人,超员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乘车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核定人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