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包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勐大镇英德村委会英德**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0时0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87.83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08298****)。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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