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昌线(昌宁县城段为环城北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云昌线150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77.0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绍建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