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汽车,从大兴镇移民街餐馆驶往大兴镇卫生院停车,21时许,当车行驶至大兴镇卫生院路口,被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王某某血液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朱丽萍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89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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