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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1时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陆某某阎三线K11+400M处时被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8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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