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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本县临石线36km(悬洞岭红绿灯)路段,因酒劲太大,无法继续驾驶,遂将车停在车道中间后,坐在车上睡觉。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5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照片、王某某驾驶证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报告、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酌情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熙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线上电子案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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