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区**局工作人员,住仪征市**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4日一次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5日二次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C****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江岗时,被协助执勤的辅警邵某某拦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强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仪征市**巷**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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