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金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66********,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伊春市金林区,住伊春市金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6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林区金山屯镇东盟木业有限公司南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处,后将其带至金林区中医医院抽取血液。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相福
2021年2月2日
附:
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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