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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7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FW****小轿车, 行驶至狮山镇官窑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了呼气的酒精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南海区开发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998****;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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