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6〕1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嘉峪关市**矿业有限公司球磨工,住甘肃省秦安县王窑乡刘窑村**号,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9日18时,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K****号两轮摩托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科教城路段,与等候红灯谭国锋驾驶的甘AU****号轿车右后侧刮擦后,又与魏调平驾驶的甘AT****号小型客车左后尾灯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王维岗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燕昕
书 记 员:马金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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