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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农民,住该村**号。200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余刑相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2时16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户籍证明;5、抓获经过;6、现场照片;7、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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