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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E*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村菜市场口处,被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王某某酒精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329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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