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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1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KA****号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邱家嘴方向往经开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市中区双洞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2.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037****。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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