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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四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杭锦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月0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乌拉特后旗**镇**队被害人唐某某家中,和唐某某聊了一会儿,唐某某挽留王某某中午在其家吃饭,后唐某某到呼和温都尔镇街上购买食物,走之前吩咐王某某帮其洗锅,王某某洗完锅在唐某某家东侧卧室内翻找酒的过程中,在炕西南角的枕头下发现一个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红色手提袋,里面有面值为100元未拆封的人民币两捆(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两捆现金窃取后离开唐某某家。

被告人王某某窃取20000元后,用1100元购买一辆摩托车,给其父亲王某某13000元,剩下的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王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20000元,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文斌

                                 检察官助理:坦胡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四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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