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A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南区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道路右侧赵某某停驶的蒙CS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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