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托克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清水河县**镇**村**号,现住托克托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黄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托克托工业园区明珠路与佳园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王海兵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55mg/100m1。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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