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2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城”**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HE****号小型轿车,到剑阁县**镇**温泉大酒店KTV 与朋友魏某某等人唱歌,期间饮用“雪花纯生”啤酒。酒后,王某某驾驶川HE****号小型轿车搭乘魏某某等人,从**温泉大酒店门口出发向**坝方向行驶。当日04时07分许,行驶至剑阁县**镇**温泉大酒店(**街)旁道路处时,撞上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内燃观光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某由于害怕保险公司不赔付,害怕被交警处理,即找来同事李某某帮其顶替。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某承认是自己驾驶王某某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勘时发现李某某有顶包嫌疑,即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 /100ml ,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 /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办案民警教育,王某某在被抽取静脉血液后承认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8mg /100ml 。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青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剑阁县**镇“**城”**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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