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家**局办公室**,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1),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虹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博
2020年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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