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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客车(车牌号:冀J****Q)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忠路机场高速桥西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王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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