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T)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上宏西街赵陈路路口北侧时停车等候红灯,证人皮某某(男,19岁,顺义区人)驾车进入路口并撞上王某某车辆尾部,皮某某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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