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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1********,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路**号**居民小组**号院,无业。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L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运通家园小区门口时,民警示意驾驶人员停车接收检查,王某某驾车加速冲卡,民警在运煤专线刘磨桥头路段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记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

书记员:李正阳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王某某前科材料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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