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岳庙办**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 2009年9月因抢劫罪被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喝了四瓶九度牌啤酒。同日02时许,王某某独自驾驶豫AD***T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四十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岳十字附近时,被华阴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26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1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及告知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处、采血、指认地点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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