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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90********,汉族,学历大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上7点左右王某某和十个同事(闫某某、于某某、任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旗下营后汽路的一家面馆喝的酒,王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的白酒,22时13分,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内蒙古卓资县旗下营镇中街(战备路)行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6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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