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嘉陵区世阳镇汪某某家吃午饭,席间饮酒。15时许,王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世阳镇河街87号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左侧停放的川R*****小型轿车、川A*****号小型轿车、鲲鹏四轮电动车受损。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6.8mg/100ml。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18****。
2、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