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紫府路往嘉陵区彩虹佳苑方向行驶,至火花路陈寿中学门外红绿灯路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绿灯的川R*****、川R*****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旁人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带走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