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00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裕溪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路下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行驶路线说明、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5687****)。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