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6********,汉族,技校,系焊工,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吉B****7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船营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越山路口处时,与同向王某乙驾驶的吉B****9号出租车发生刮蹭,致两车车损。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30.82mg/100mL。案发后,王某甲赔偿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取得王某乙谅解,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案发后,王某甲是被抓获归案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前科查询、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尿液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等;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王乃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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