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吉C****2黑色夏利轿车行驶至双辽市辽河路绿洲大厦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53.5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一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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