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 ****W黑色现代途胜牌汽车搭载朋友赵某某从榆树市**镇**村**组家中出发,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舒兰市**镇街内**歌厅,后继续驾驶车辆搭载赵某某从**歌厅出发沿**路、国道行驶至**镇**歌厅,在歌厅饮酒后于2020年12月2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A****W汽车搭载赵某某从**歌厅出发沿国道行驶,当行驶至舒兰市**镇中心小学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当日对其抽血送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3.8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491号技术检验报告;

5.王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及抽血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刻录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子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