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与兴盛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军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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