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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新疆和静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靳光明,系新疆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王某某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静县吉祥河与财经大厦丁字路口路北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易

(院印)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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