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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5时,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牌二轮摩托车由和顺县**村方向往和顺县**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和顺县和化路与旧S318线串村桥附近,超车时遇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晋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1.2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摄像、酒精检测,信息采集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军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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