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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5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司机。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安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咸安区**行驶,将农用车停在**线**公里**M处,在路边喝了一瓶(二两多)老村长白酒喝了两杯(一杯二两)毛铺白酒,准备到前面的**采石场扯皮。随后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了一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4月25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方式152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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