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由东向西倒车,与卢某某驾驶的黑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相刮,发生车损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酒精含量为8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弃赔偿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萍芳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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