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7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耿家立交桥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64.38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甘小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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